北京首例環境污染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開庭

2019-03-28

原標題:檢察官出庭要求被告承擔土壤修復費

  本報訊(記者 任珊)鄒某等5人先后在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証的情況下,在汽車修理店、摩托車修理店收購廢機油,貯存在承租的庫房內,並將廢機油銷售給同樣“無証”的閆某。今年5月,石景山區檢察院對涉嫌污染環境犯罪的鄒某等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昨天該案在石景山法院開庭,據悉,這是本市首例刑事附帶民事環境公益訴訟。

  被告人鄒某稱,自己從2016年起開始去廖公庄、西黃村的小汽配店收購廢機油賣給別人。“這兩年收購廢機油差不多賺了兩萬元,完全不知道還要取得相關資質証件。”鄒某庭上表示,為了防止倒廢機油時洒在院子地面上,他放了海綿在地上,滴在地上的油也馬上清理了。另一名被告人閆某稱,去年6月,自己買了個小貨車在新發地送菜,有一天看到有送廢機油的,就從朋友董某處買了鐵罐,開始拉廢機油。“我從丁某、董某那兒買,加融水劑制成脫模劑,然后賣給工地。”閆某表示,自己並不知道收購廢機油還要有資質。

  去年10月14日,閆某向鄒某等人收集廢機油時,公安機關將幾人抓獲,並在閆某貨車上起獲廢機油1491.6千克,其他含廢機油廢物2055千克。在鄒某庫房內起獲廢機油、油桶、機油濾芯及鐵質箅子共計3835.3千克。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廢機油屬於危險廢物,需要進行無害化處理,防止對土壤、地下水及周邊環境造成污染。昨天,檢察官宣讀訴狀時稱,因鄒某等6人非法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造成土壤污染需修復土方量322.38立方米,同時還查獲6被告人貯存廢機油、油桶、機油濾芯、鐵質箅子共計12.2161噸,被告構成污染環境罪的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足以定罪。建議法庭對被告人閆某、鄒某以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到一年,並處罰金。另外,檢察官還請求判令鄒某等5人將污染土壤恢復原狀,如不履行修復義務則承擔土壤修復費用128952元。同時,判令6人承擔應急服務費8萬余元。

  庭上,被告方辯護人不否認鄒某和閆某的行為造成了一定的環境污染,但不認同土壤修復費以及應急服務費的計算依據。為此,檢方申請鑒定人出庭。來自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的鑒定人表示,這種污染物的危害主要是有累積性,一旦污染物進入土壤或者地下水中將會長期存在。此案共涉及3種修復方式,不同技術的修復成本和修復周期也不同。對涉案危險廢物進行無害化處置的北京某環保公司應急服務隊工作人員稱,當時共處理了廢物21.4噸,包括對廢機油進行了燃燒或回收利用,對油桶入窯烘燒,共產生費用28.4萬元。

  該案並未當庭宣判。公訴機關表示,此案反映的污染環境行為不是個案。生態環境沒有替代品,它關系整個生態系統的平衡,與每個人的生存息息相關,如果不去關注甚至加以破壞的話,危害甚大。因此,全社會的環保意識和法律意識宣傳任重道遠,另外,源頭治理要落到實處,行業管理也有待加強。

(責編:尹星雲、鮑聰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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